1、问:如何核实变通一个单位的立即的残障儿童社会制度福利数目?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报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指示》(财税〔2015〕7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合格为编制工作人员或违法行为与就业高达水平内的残疾人签下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缴交的工资不略高于当地薪酬基准,并满员缴纳社会运费的,无需总和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估算。
用人单位地区性招用残疾人的,不必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二,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新闻稿》(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奉命模式放弃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调解不一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硕士企事业人数,不得简单计算。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者。
2、问:北京企业雇用的挣钱前提归入计算残保金时的“在职职工”?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机密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
3、问:纳税人申报残保金时,数据库写错,不想之后申报,必须怎么操作?为什么在申报销毁里没有查询?在管理缴款书里可以查询,但情况下作废的银行缴费单,而没有作废申报?
答:申报后如果未厂内,则可通过申报作废进行作废。从未入库了则不能作废申报。
4、问:残保金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税〔2019〕1333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12个月人数减去相乘12),结果须为多项式。气候用工应当兑换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否加减由单位另行决定。
最新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