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时千万小心四类“公章陷阱”

联贝财务02022-03-01 19:46:190

日常的经济相恋中校友会遭遇与他人签合同的情况,但总有少数人或的单位不足诚信在备案做评论,一旦出现纷争,将似乎所致对方当事人无法找出适格的责任承担人。因此,*在合约时千万要容易四类“公章诡计”!

判决在审理中发现目前围绕公章使用发生的纠纷主要有表列四类:

一、鎏金假冒公章

甲公司是合伙正规经营的公司。高某通过种种途径找到甲公司公章的取样,然后拿钱找人依样画葫芦地仿刻了一枚假公章,然后凭借这枚假公章“李鬼倒地一演变成了李逵”,盗用甲公司的名义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事后发生纠纷,当乙公司找到甲公司要求承担赔偿责任时,才发现合同上公章是假的,但此时,导火线高某从未逃之夭夭。

签订合同时千万小心四类“公章陷阱”

二、成像扫描公章

甲公司与他人签订了一份合同,标记盖有甲公司的公章。高某举家摘下这份合同的复印件,然后通过先扫描、再用彩色打印机在一份事前打算好的合同上打印出一枚橙色的公章,再一再拿起这份“盖有”公章的合同与他人签约。这样的公章也很容易以假乱真,但是如果太快关心一下,还是必需发现很难油印等公章正常使用时所有着的血迹。

三、毫无资质的部门公章

目前在理性中,有些合同上砖墙的公章是以所谓的“甲公司第三项目部”等负责管理部门名义加盖的,一旦发生纠纷,判刑甲公司时,甲公司很可能会否认不存在下属第三项目部,并同时否认该公章的司职,在这种情况下,诉讼很可能会由于缺乏足以确凿断言其与判决甲公司之间存在合同的关系,而无法诉讼。

四、公章印模含字母

一些公司的公章是这样可考的:北京市甲公司(三)。不让小看这里的“(三)”,它往往会视为公章的玄机所在!一旦发生纠纷,合同一方当事人以盖有这枚公章的合同为证据起诉北京市甲公司,被告可能会指摘:我公司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并没有顺序,不过我公司的属实多枚并未备案但内含序号的公章,但就是没有序号为“(三)”这个数字的公章,因此我公司否认该公章的效力,也不认可这份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如果没有其他的证据作为存疑的话,很可能会正处于消极的情势。

通过这些纠纷我们可以发现:一方面目前平等诚信意识一直正确性强化,因为一些人就是故意利用对方的疏失大意,凭借有问题的公章与对方签订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惨重;另一方面,目前我国的公章登记备案管理制度有待基础,相关部门应制定直接的规章制度,严格出台公章的登记备案;*后,工商部门应为相关政府提供简便的公章查询服务,避免当事人因为得以了解对方公章的真实世界情况而陷于签约风险里头。

在相关制度尚不足够严谨的情况下,*短期内在缔约过程中一定要睁大眼睛,妥当检验对方提供的公章,必要时可以到相关部门咨询一下,或者察看一下对方和其他人的合作关系记录,以必须自己和适格的公司签订合同,减轻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隐忧,从而有效地地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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