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国家产品监管总局官网披露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方式(征询建议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通过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市场监管总局博客或投递电子邮件三种方式向总局反馈意见。
这是自2015年《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以来的第二次草案,本次征求意见稿中的修订内容涵盖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压缩办理可延长、化简许可类目、减小超范围经营等处罚力度9大转变。应该注意的是,在修订说明中,总局还特别回应了系统内征求意见中矛盾较大的“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划定许可范畴”情况。
变化1
简化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一是新申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对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等元数据库能达到讨论区核验的,不再提供寄出。
二是许可证遗失补办时,可以提交遗失声明代替原遗失公告,进一步减少申请人负担。
变化2
许可办理时限缩减一半
压缩许可工作时限是近年来各地常见实施的一项不便措施,经客观调研并转达各地意见,《征求意见稿》将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缩减一半。
一是将许可部门给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限压缩至10个工作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权督导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二是将许可部门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限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
变化3
3类情形实行许可告知愿意制
对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项目的新办许可、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且经营项目减项或未发生变化的变更或延续许可等3类情形,实行告知承诺制,即食品经营者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具备法定形式,不再进行现场检查,直接向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征求意见稿》提倡各地建构本地实际,在保障食品安全和的前提下,对不确定性能力较低的,探索扩大推行告知承诺制的范围。
变化4
新增5类不必拿下许可的情形
在现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基础上,明确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销售采购的食品、销售腌制农产品、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主店附近开设的甜品站、已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展销会等临时交易系统场所销售食品、以及医疗行政部门、药品餐饮企业销售特殊医学用作秘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等5类情形,可不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变化5
调整4类食品经营项目
一是在热食类、冷食类、生食类食品经营项目的基础上,增加简单制售区分。针对简单制售类项目风险较少较低的优点,进一步细化食品经营项目大类,便于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管理,适当简化简单制售类项目审查要求。
二是增加物料制售项目,明确半成品度量,规定半成品制售仅限中共中央厨房申请。
三是删除糕点类食品制售、订制饮品制售,将其按照手工工艺分别归入热食类食品制售或冷食类食品制售的范畴。
四是明确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现榨果蔬汁制售应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列出。
变化6
加快全流程网上办理
提出异议食品经营许可全程电子化的工作要求和努力方向,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推进食品经营许可智能化建设,逐步实施许可申请、声请、审查、发证、查询等全流程网上办理,发放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许可证,并在本警察机关官方所网站公开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以及食品经营许可信息数据,通过让数据多抢匪,进一步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效率。
变化7
完善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机制
进一步明确适用于食品经营者主动注销食品经营许可的4类情形。增加食品经营者不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且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权力注销的程序规定,便于基层监管部门及时堆放“僵尸户”,用以提升许可数据与实际经营情况的一致性。
变化8
增加电子许可证书和复印件展示方式
在推行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管理的地区, 允许食品经营者以电子形式展示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对以自动仪器从事食品经营的,或甜品站等附属门店,允许展示证书复印件。
变化9
3类行为将实行更严厉的处罚
一是明确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主体业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二条规定处罚,与《网络食品安全违法查处办法》规定相一致。
新旧对比:
现行办法:无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超越经营项目范围或主体业态、小于许可有效期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经营场所迁址未按要求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未经处罚。
其他许可事项发生变化,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修订,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二条 强制执行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润滑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上海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伤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罪责。
二是加大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欺诈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处罚力度,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要求对相关消防人员处以罚款。
新旧对比:
现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划入许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度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七条 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由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七十八、七十九条撤销行政许可并给予违法行为,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财政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一)不该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三)违法行为遭受严重后果。不属于食品安全法*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是增加对通过告知承诺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的处罚规定,完善食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扎紧食品经营安全界线。
新旧对比:
现行办法:无相关规定
《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对通过告知承诺获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条件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且不属于第三十七条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进行整改。食品经营者拒不改正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撤销行政许可。
特别说明:
将餐饮服务管理公司
纳入许可范畴
在修订说明中,总局特别回应了后半期征求意见中争议较大的“餐饮服务管理公司是否纳入许可”问题,详述将《征求意见稿》将餐饮服务管理公司纳入许可范畴,出于两点考虑到为:
一是《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明确,经营管理经营单位食堂的,应当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是餐饮服务管理公司以承包食堂、提供服务等方式经营,既是餐饮服务的实际经营者,更是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直接落实者,应当承担相应食品安全责任。
据此,《征求意见稿》明确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定义,增加主体业态后的标出要求。同时,引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明确承包经营单位食堂的,应当具有食品经营许可,且食品经营项目应当涵盖拟承包经营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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