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采取所得税专用发票数码化有关细则的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区域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元件化。
在实际操作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列出又称“电子专票”)后,爆发销货退回、初选不得而知、应税服务延期、销售折让等有可能,可以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相较于红字装订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不用取回无法开具的蓝字电子专票,兼具复杂易行好操作的可靠性。
明确来说,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流程主要可以分成三个步骤:
*步是卖给方或销售方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库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根据购买方是否是已将电子专票运用于申报抵扣,开具《信息表》的方式为分为两类。
*类是购买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留言《信息表》,在这种状况下,《信息表》中不无需申请表相区别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类是销售方开具《信息表》。如果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在这种情况下,《信息表》中需要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第二步是税务警察机关数据库系统寄存器。
税务机关通过网络发送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分解区别于“红字发票信息表序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传输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第三步是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查询到已经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后,便可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竟然对应。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情形,因购买方开具《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可能不存在一定时间差,购买方前提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盐税从当期进项税额中结算,待赢取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另行作为记账持卡人。
受票方如丢弃或受损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发票文档、发票位数、开票时间表、开具利息(不含税)等信息,在全市增值税发票出示平台查验通过后,串流电子专票。如不驾驭相关信息,也可以向开票方全面骗取原电子专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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