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和,上海市国家税务发行《关于2017年度出口金融业务办理期限的提示》,所列是日前序言:
关于2017年度出口业务办理期限的提醒
敬重的纳税人: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对关的2017年度出口退(免)税主要业务的办理期限提醒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集装箱劳动力,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营业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财务作销售年收入时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
二、出口豁免申报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合乎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增值税、增值税免税申报。
如税务主任机关已申诉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但在2018年5月15日以后审核证实按规定拒不退(免)税的出口货物,若符合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可在税务机关审核不予退(免)税的次月申报免税。
如出口退(免)税延期申请被税务机关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核定不通过,若该出口货物符合其他免税条件,出口企业应在核准不通过的次月申报免税。
三、延期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缺陷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十八)项规定的,能够办理延期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请。
四、无法收汇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需要在退(免)税申报期上线之日性格主管税务机关印发《出口货物不能收汇报税》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
五、无相关电荷资讯申报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第四条规定的,需要进行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的,应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报。
六、转交出口结论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委托出口的货物(仅指国家搁置出口退税的货物),应于2018年3月15日前办理《委托出口货物证明》。
七、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交由出口的货物,应于2018年4月15日前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八、来料精制出口货物免税核销
出口企业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粤海办结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应于2018年5月15日前,办理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
九、年度进料加工业务的核销
出口企业2017年度海关已核销的进料加工手(账)册项下的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申报办理。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筹备处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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