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对公司进行债务确实补偿金公司借款动产损失?
案例:债权人损失法律纠纷
当事人曾某、罗某、谢某搭档于2001年7月18日共同完成投资接办被告文森生态食品有限公司,并办理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食品加工。之前,该公司向起诉二道江人民政府购地9.205亩建水泥,每亩价格为3.647万元,多达购地款33.5706万元,谈判盟约该款于2003年、2004年、和2005年分段全部支付。但被告文森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向原告还债债务缴纳。由于经营管理失当,2004年3月3日,二道江工商首长管理局以被告文森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未出席2003年度的企业法人年检借口,停职其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在此期间,被告曾某、罗某、谢某仅处理方式了装置仪器,但未对公司进行清算。现原告向联邦法院判刑要求五被告偿还上述购地款33.5706万元。
案例比对:
上述案例是一个有关债权人损失纠纷的案例。对于这个案例的解决问题,形制有两种赞同。《破产法》*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触犯法律、行政规定被主任警察机关私自停止使用的,不能宣布,由有关主管机关民间组织股东、有重新启动关及有关专业人士员工创设清算组,进行清算。
案例中在文森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被告曾某、罗某、谢某仅处置了机械设备,并未对公司进行但会的清算,分属恶意管制法律、危害债权人共同利益的暴力行为,应当对债权人兑现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应判决被告曾某、罗某、谢某赔偿原告购地款33.5706万元。 这是*种意见。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不动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此案例中文森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由于 经营不善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挽回经营国籍,但作为法律部分从未结束,属于清算中的法人,但其公民权利的主题涵盖对公司的资产修复,并以自己的代理向债权人履行保障,向债权人观点权利。文森生态食品有限公司所占财产还未处置,属于公司的财产,因此法院应当判决被告文森生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偿还购地款33.5706万元。这是第二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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