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交纳关税有关疑问的新闻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
为反对小微企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用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告》(财税〔2017〕76号),现将小微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统计销售船舶或者制品、大修修配义务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服务、企业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多达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分别珍惜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外商投资。
报上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表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方针冲向课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单位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以及分享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该协议指派的累计期限为2017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携手释出的《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小微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的截止期限由2017年12月31日缩减至2020年12月31日,因此适当延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中相关规定的执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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