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司法机关是行使职权国家地方政府实权的国家团体,其组织尽可能、组织结构及其活动特性都与赢得组织相距甚远。其所有的行政活动均不以利润为手段,其维系正常组织运转需要的化学物质和补助,均由国家财政予以充份权益。所以,任何行政行为(当然违法征收税款行为除外)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支付任何名目的费用。尽管这在原理上也许,但在想像中却往往走样变形。
《行政许可法》就许可中的费用原因设立专章,足见对行政许可票价问题的重视。除此之外,该法还明确规定,行政许可机关不得发给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金银财宝,不得谋求其他利益集团。由此可见,许可返还已经上升到行政许可方针的高度了,变成许可机关在施行许可过程中所必要遵循的规章。许可无偿原则的素材主要表现在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及其各个状态:
一、在行政许可的设定上。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示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我们可以得悉:行政许可的收费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予以设定,其他任何客观份文件皆不得设定,否则即为有罪。另一方面,即使法律和行政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收费,但也能够严格《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在申请和审查以及负责检测等若干阶段中不得收费的规定。
二、在行政许可法中统一许可无偿原则具有关键象征意义。从性质上看,被许可人因为无偿拿到许可从而缓解了经济经济负担,极其深层次的意义在于,行政机关因为许可无偿而失去了创办许可的利益驱动,从而有利于减少许可。同时,行政公务员人员也因许可无偿的约束而降低了腐败的生存率,从而有利于维护政府的气质。当然,许可无偿原则也有例外情况,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取有关费用的,还是需要收取的。这主要是顾虑有些许可要点牵涉到充足资源的垄断利用,国家还是要收取特殊的费用作为补偿,如国有资产土地转让、矿产的开采等,显然需要关注的是,这些费用须一律上缴国库,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来到。
三、在行政许可的实施上不得收费。主要表现在有:首先,持有人提出申请不须缴费,即便许可机关提供的信函格式文本也是无偿提供;其次,在对许可申请进行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不担负任何费用,提出听证会也无需缴费,即使许可机关发放许可身份证也不应收取所谓工本费(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而发放许可证属于实施行政许可的一个不可或缺的交通枢纽);再度,行政机关在实施许可中,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置指定商家、拒绝有偿服务等不为时已晚要求;在办理许可中,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之后,许可机关在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机关公务人员也不得暗中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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