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老板不知道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

联贝财务02022-04-11 12:05:460

可以说90%的企业股票都不知道,将公司的销售支出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可能性。下面通过案例来分析将企业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所面临民事责任、刑责等法律风险:

大多数老板不知道公司营业收入转入个人账户的法律风险

案例:甲公司的股东乙将公司的营业收入1000万元直接转入个人账户,没有将公司的营业收入转入公司的账户。甲公司在财务处理上仍然将1000万元的收入发生异常累计,且及早进行纳税申报,征税税款。对于甲公司乙股东的暴力行为法律分析如下:

一、税法上的责任

按照故意,股东乙如果不是出于欺诈的考虑(此处分析不考虑股东乙对于现金的要求及重新分配公司财产的借此),没有合理将本来归属于甲公司的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不经过公司的基础账户,直接转入到个人账上,这样会带来很多不必要的大麻烦。

(一)1000万元的货款需要交纳170万的增值税,如果企业正常登记入账,对于增值税的交纳上存有风险。

(二)在交纳企业所得税欠缺,1000万元也是要交纳的。摆脱费用元素不考虑,1000万元需要交纳1000*25%=250万的企业所得税。如果甲公司对于企业所得税也正常交纳的话,对于企业所得税不存在风险。

(三)股东从本必须入公司的帐的资金回到个人账上,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该行为认为对于股东个人的分红。股东个人的分红应该缴纳20%的个人股息保费所得税,乙股东的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为200万元。因为股东乙直接将本应入公司的帐资金转到个人帐,等于股东没有缴纳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税。偷逃200万元的税款属于重大违法犯罪的行为。

(四)对公司年度报告环评的影响(以后属于企业年检)。公司本来有1000万元的现金流往,但是由于股东将本应该入公司的帐的资金转到个人名下,直接导致公司少了1000万元的现金,对于年度报告公示会造成了重大影响。

二、法律条文上的责任

(一)职务侵入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基本单位的管理人员,依靠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取回,数额不大的行为。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本来属于公司的汇率资金,在会计上归属于公司的股票。

如果公司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握有为目的侵占公司的货币资金1000万,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1000万金额更加大,属于致使的职务侵占行为。

(二)挪用资金罪,根据我国《刑法》和有关立法认为规定,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将近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法人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股东乙利用自己职务上的便利,若将1000万元的货款挪作他用,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由于1000万金额较大,属于严重的挪用资金的行为。

三、民事上的责任

(一)1000万元的营业收入属于公司的资产,假如企业的的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的话,直接后果可能出现企业与个人财产的混同,当官方需要负担责任时,可能会导致无限连带责任,带来重大的法律风险。假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为公司的话,抽走1000万元的股东需要将1000万元交还公司,在1000万元以内承担责任。

(二)投资者将1000万元没有经过公司基本账号直接打到股东乙的账上,说明客户并没有与公司结清债权债务关系。在民法典的角度上讲,客户转给股东乙一笔钱,但是公司与客户1000万元的债权债务仍然存在,对于客户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客户不经过公司基本账号打到个人账上风险大,客户作出这张方法的可能性偏小。

四、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1、《总额银行存款账户承销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条单位从其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贷款,每笔超过5万元的,应向其开户银行购买下列八达通依据:

(一)代发工资协议和网上银行人名册。

(二)奖励证明。

(三)新闻出版、演唱主办等单位与收款人缔结的劳务合同或支付给个人款项的证明。

(四)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奖券发行或承销主管支付或索取给自然人款项的证明。

(五)债权或产权转让协议。

(六)偿付合同。

(七)人寿保险的证明。

(八)税收征管部门的证明。

(九)农、副、矿产品购销合同。

(十)其他合法款项的证明。

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应纳税的,税收代扣单位付款时应向其开户银行提供完税证明。

该条款说明,公司如果将资金打给个人帐,也就是日常所说的公对私,若转账金额降到一定的数额,要向银行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且要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的审批。若给股东乙转账1000万是比较艰难的。如果转账金额在5万元不限,可以直接转账给个人。但是1000万如此大的金额,在操作上比较困难。

2、第四十二条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款项的,银行应按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严肃审查付款依据或收款依据的原件,并留有复印件,按会计档案保管。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同意办理。

第六十二条银行应对已代收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查清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未获划入。对经核实的各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资料变动难以,应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营业网点。

银行应对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存款人的可疑支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

第六十七条银行在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开户申请资料羞辱中国人民银行许可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二)开立或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按本办法规定在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上予以登记、凭证或通报相关开户银行。

(三)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结算。

(四)为储蓄账户办理转账结算。

(五)违反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兑换。

(六)超过期限或未向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银行有上述所列行为之一的,得到预警,并违者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银行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按规定给予留党察看;整部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停止对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核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罚刑事责任。

从以上条款可以显露,银行对于公司的账号会进行管控,以防公司帐外帐的存在。若公司违反规定对外转账,将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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