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可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暂行暂行条例规定,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和欧美企业在中国东北部设立的专注生产、经营的的机构、场地每一纳税年度的年收入总保证金,减除价格、费用、税收以及重大损失后的总市值。那么企业每一笔收入不一定收了钱后才纳税吗?
案例:A公司与与B公司签署销售合同,销售一批零售商给B公司,该批商品合同价款为234,000.00元(含税价),实际成本为160,000.00元,合同婚约的进货时间表为2016年12月31日。商品警告后,由于B公司资金盈余不便,从未提前缴付担保。A公司就将销售给B公司的商品长期挂在发出商品选修科,没有断定收入。也没有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直说A公司的举措对吗?
高度肯定是随便的!
我们先刚才政策:
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保障卷入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举动,为收讫销售现金或者拿下缴纳销售款项行政处分的当天;先出示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账面方式将的不尽相同,详细为:作出赊销和拟订收款方式销售货运,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推导,以权责发生制为法律,仅限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是相合,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并未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困难、税务分管业务部门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疑问的通告》(国税函〔2008〕875号)*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尽可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解决问题: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拥有权相关的主要可能性和金钱集中于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罄的商品既没有延续往往与所有权相紧密联系的再次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地操纵;
3、收入的金额能够有用地计算;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算。
建构政策来统计分析:
增值税:
A公司与B公司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2016年12月31日,甲企业虽未寄出货款,但不符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也应在1月申报并缴纳12月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A公司向B公司销售商品,虽然未收到货款,会计师上也未确认收入,但符合企业所得税关于收入的确认条件,因此应在2016年度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具有,A企业补缴了当期税额和滞纳金......
*都看说出了吗?不是每一笔收入都是花钱后确认,一定要细读税法,认识自己的选举权义务才能不必要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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