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缩减高新区企业和科技型民营企业经营不善结转服役期的知会
财税〔2018〕76号
粤东、自治州、省辖市、计划书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赞成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现就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起,年初需有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席位(不限称为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一直5个年度引发的并未应付完的亏损,呈文结转此后年度弥补,*多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二、本通知称呼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版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前提〉的通知》(国科铁棒〔2016〕32号)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所称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按照《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称赞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规定拿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代号的企业。
三、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开始处理。
财政部税务总局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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