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证券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币大额和可疑偿付股票交易报告管理制度》。
这个办法主要为了强化对人民币支付交易的委托管理,规范人民币支付交易报告暴力行为,预防利用银行支付支票进行贩毒等依法犯罪集会。
在这个办法中专门确切表明了监管的范围,“本办法所称人民币支付交易,是指企事业、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通过票据、智能卡、外汇、托收承付、转交钱包、网上支付和现金等方式进行的以人民币费率的货币给付及其资金债务的交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银行交由支付交易报告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的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并且要求金融政府部门的营业机构设立专门的反洗钱职责,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派员负责对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进行记述、系统性和报告。
一、对于大额支付交易的规定
在办法中,对大额交易进行了概念:
1、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专指单位)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总额付款支付;
2、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官股,涵盖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贷款、现金汇兑、现金本票解付;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国资委。
所以这个情况的解答也就有了,就是前面这些金额。
如果发生于了大额交易,金融机构要指派以下操作:
大额转账支付由金融机构通过相关系统与支付交易监测系统通往报告。并在交易发圣诞节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大额现金收付由金融机构通过其经营处理系统或书面方式报告。并在于业务发生日起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并由其转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二、对于可疑交易的管理办法
另外,我认为有必要再对可疑交易说一下,因为这进去也牵扯到金额。
1、预期资金分散转入、薄弱转出或集中转入、分散转出;
2、资金收付基频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相似不符;
3、资金收付注入与企业经营范围明显不符;
4、企业日常收付与企业经营特点明显不符;
5、振荡发生大量资金收付与企业性质、业务特点明显不符;
6、大致相同收付款人之间短期内时常发生资金收付;
8、短期内频繁地缴纳来自与其经营业务明显隐含的个人汇款;
9、存取现金的数额、频率及主要用途与其长时间现金收付明显不符;
10、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短期内累计100万元以上现金收付;
11、与贩毒、贩子、残酷活动轻微周边地区的买家之间的商业往来活动明显下降,短期内频繁发生资金支付;
12、频繁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13、有意化整为零,躲避大额支付交易监测;
1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15、金融机构经判定认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为。
上面中所说的的“短期”,指10个营业日超过。
如果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推测有客户符合上面可疑银行列情况下的,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
政策性银行、国有资产独资商业银行、国有企业商业银行的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需要报送一级分行。一级分行经分析后应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首都北京(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同时报送其上级行。
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区县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欧美银行分行营业机构发现可疑支付交易的,要把报告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地市中心支行于收到《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的第2个工作日报送所在省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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