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制定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缴纳政策的知会》的相关规定: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再次发生税率应税销售性行为,总计月市场占有率未至少10万元(以1个年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约合)的,纳税增值税。所以月销售额在10万元及不限(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按照现行规定必须缴交增值税税额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解决问题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本日前下发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负责人税务本部申请赎回。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所有权,应按其纳税期、本公告第六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断定应该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之后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发给增值税专用发票仍未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交出或者按规定开具白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2019年1月份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2019年*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但当期因代开普通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可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装置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小客车销售标准化发票、增值税一个电子普通发票。已经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配套税控电源开具发票;已经而无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推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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