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销售货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公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外交遭遇经营销售业务扣除款项,收款方前提向收取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朝向收款方开具发票。这里的销售方,一般情况下是之前办理过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国家机关发放发票来进行开具。
但是,如果销售方是自然人个人呢?自然人在并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下,是只能尽快申请领用发票的。那如果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比如向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所有权或者租给不动产,怎么开具发票呢?能不能提供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正确是可以的。在购置方或承租方不归入其他个人的情况下,自然人如发生销售获得的不动产或者出租不动产等行为时,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自然人的法案表述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以及《税种改征增值税试点管理条例》(财税〔2016〕36号文档附件 1,以下缩写《实施办法》)*条第三款的定义,增值税称呼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新颁布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宜的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三条一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所称的“其他个人”是指自然人。不一定,自然人在税法上,等于于税法基本法中的“其他个人”。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规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刊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全面推行)》的通报》(增值税发〔2004〕153号)的规定,代开专用发票是指部门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增值税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这里所称的“增值税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要个体业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标示这里的“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这就为税务总局确定自然人可取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依据。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特殊规定
截至目前,自然人发生以下三种应税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不属于其他个人时;
3、自然自然环境保险、投资银行、智能卡、游览等企业提供代理服务时。
四、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提供的资料
1、申请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个人签发销毁/收据
3、购货方和销货方的名称、税务登记号、地址、电话、开户银行及微博、货运或应税劳务的名称、技术标准改型、基准单位、比例、生产成本、金额
4、销售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时,需提供木屋产权证照原件/复印件
5、由银行等为个人监护人核算代开时,应提供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氏、身份证识别码、紧密联系手段、付款时间、付款金额、代征税款的参考名单。
五、注记栏要求
1、备注栏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一个组织机构字符)、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的,“金额”栏填写涵盖税计税价格,备注栏如无“核定计税价格,实际开售含税金额×××元”。
3、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六、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有两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交由纳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 兼理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困难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参与税务机关**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所称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使用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缴交酬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零售业的个人代理人规定上述规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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