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注销难”,税务总局2018年制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要性*佳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近日又实施《关于加强“放管服”改革方案大得多力度包抄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更大力度和平解决“注销难”缺陷。下方,小编就交织政策,阐释关于税务注销,你不必想到的七个细则。
要点一:须办理注销登记的三种可能
(一)纳税人爆发解散、濒临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违法暂停纳税法律责任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政府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股关通行证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同意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纳税人因住所、经营一处更替,相关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三)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应予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要点二:办理注销登记前须办结顾问机关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被罚,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提示: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方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申请表《清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进行清税并开具《清税验证》。
要点三:《清税证明》免办的两种情形
对向储蓄市场监管主管申请配置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轻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一)未办理过涉税商讨的;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要点四:税务注销紧急办理的三种情形
(一)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立即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公函。
(二)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配套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有失的,可推行“重申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三)经人民法院上诉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落幕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要点五:“承诺制”容缺办理的条件条件
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消费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器材,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一)纳税贷款等级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二)大股东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三)省级人民政府外销人才或经省级以上制造业联合会等私人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开办的企业;
(四)未划定纳税信用级别评分的不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提醒:纳税人应按承诺的限期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要点六:办理注销前两项金融业务的优化流程
(一)处于非实际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读取具体税种和相关可选的《批量零申报证实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之后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实际上弥补前期负债情况下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不用向税务机关明确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按钮终止。
要点七:办理注销时,账号办税纳税人免予提供四类证件、资料
(一)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
1、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
2、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二)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三证合一”登记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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