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化是促进科技与经济更加紧密结合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活力的关键路径。
为推进本市高新技术领域的成果转化,上海市政府于1998年6月颁布了《上海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沪府发[1998]23号,历经1999、2000、2004三次修订)、2006年市政府印发《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明确,对在本市注册的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在认定有效期内申请享受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人才引进和职称评审等优惠政策扶持。
《办法》共五章21条,主要包括总则、认定条件、认定程序、认定项目管理和附则。
1.总则部分
提出认定办法制订的依据、适用范围、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明确在上海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联席会议的统筹指导下,建立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四部门的转化项目认定会商机制。
2.认定条件部分
明确项目申报主体、项目认定条件、优先认定以及不予认定的情形等。认定条件方面,规定项目的核心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项目的核心技术拥有受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项目的总体技术与其它同类产品(服务)相比具有良好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好的市场前景等五方面条件。
3.认定程序部分
明确项目认定采取全年受理,线上审核、分批认定的方式;明确申报方式、提交材料要求和认定流程。认定流程主要包括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形式审查—项目管理中心汇总、抽查—市科委组织专家评审—委办会商—拟认定项目公示等。
4.认定项目管理部分
明确了项目认定的政策有效期、项目单位更名办理、项目单位应当定期按要求报送转化项目实施情况、对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理措施,以及各相关部门应做好项目跟踪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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