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之后,个税就与你毫无矛盾了?退休部门工资等个税10事项!
1、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退休金税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关税》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递交共产党员、职工的安家费、辞职费、基本医疗保障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征收个人所得税。
须要提醒的是,退休人员如还取得返聘工资,不需要合并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量化缴纳个税;退休人员取得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和离休生活补助费不需要汇总到科研所得计算缴纳个税。
2、离退休人员从原受聘单位取得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仅限于的各类工资应按工薪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民政部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派发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国家发改委》(纳税函[2008]723号)规定: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法令的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应在减除费用收取新标准后,按“工资、薪资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通俗的说,原任职单位给离退休人员“发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需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新闻稿》(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相关规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离退休人员允许按照综合所得税拒绝是不是需要汇算清缴。
3、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开支应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能会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全球化保费,暂时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区分条件。
通俗的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要根据具体情况情况系统性,判断是否按“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退休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照综合预扣预缴和汇算清缴缴纳个税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还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可选扣除(包括孩子文化教育、继续教育、卧床医疗、住房利息利息或者住房管理费、养老老年人等支出)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通俗的说,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可以按规定预扣预缴/汇算清缴时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支出。
5、更长离退休成年人的高级领域专家从所在单位取得的工资、补贴等明定离退休工资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在此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财税〔2008〕7号)规定: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是指尽情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和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按下列规定征免个人所得税:
(1)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2)除上述1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方式津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6、个人提早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工资所得计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自贸区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值节省,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固定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7、个人办理内部结构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归属于月底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八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乘以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经理税务警察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8、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应税所得应依法缴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离退休人员取得的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对职能部门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普通股红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能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改善部分总局定点密切联系企业文化背景税收风险问题拆迁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中关于“一、离退休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与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表列出原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与企业取得收入不直接相关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福利费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0、返聘离退休人员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的规定:“一、关于季节工、工钱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拒绝接受本体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出现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批准后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值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需要提醒的是,虽企业未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但返聘离退休人员造成了的工资是可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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