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记通晓政策,漏掉加计1%的应税抵扣,多交了10万元增值税,想到案例吧!
案例:甲公司划拨课税经济作物,经过成品后生产成面包卖掉餐厅,使用增值税负13%。经常甲公司的会计均立案根据生产自销的农产品免税发票抵扣了9%。
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木材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率 90万元
贷:金额 1090万元
全部领用材料用以生产加工:
借:生产量 1000万元
贷:原材料 1000万元
销售罐头:
借:银行存款22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万元
当期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260-90=170万元
回答:上述增值税的估算精确吗?
提示:上述增值税的计算,由于会计医护人员政策控制不做到,漏掉了1%增值税加计抵扣,所致多缴纳增值税了,正确的分配如下:
购进免税农产品:
借:原材料 1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90万元
全部领用材料用于生产加工:
借:生产成本 99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万元
贷:原材料 1000万元
销售罐头:
借:银行存款226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万元
当期缴纳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260-100=160万元
政策
参见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布2019年第39号 《关于推动增值税变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支付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受托加工13%税率运送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参考二:深化增值税改革对话--农产品加计抵扣即问即答(之二):
四、纳税人2019年3月31日前购进农产品已按10%扣除率扣除,2019年4月领用时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能否加计抵扣?如果能,可加计扣除百分比是2%还是1%?
答:2019年4月1日以后,纳税人领用农产品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的货物,标准化按照1%加计抵扣,并未分辨所购进农产品是在4月1日前还是4月1日后。
即问即答(之五):
二、增税规定,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我公司未扩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行,主要生产13%税率货物,请问2019年4月1日后购进的农产品,能否在农产品卖给即场无需抵扣10%进项税额?
答:必须在购入环节直接抵扣10%进项税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2019年4月1日后,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购入当期,应听从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在生产领用当期,再加计抵扣1个得票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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