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程序

联贝财务02023-05-17 15:01:500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程序:认定申请。地方企业向其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在规定时间内一起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央管理企业可按要求将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申报书》、《企业基本情况表》、《企业技术创新评价指标》;

2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会计报表;

3 .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职能部门公开数据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会计报表为准。

(三)上述申报材料要求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第十条 组织评审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中介机构或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对初评结果、专家评审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或组织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 15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认定及授牌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认定,并授予 “ 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 称号。每年集中认定和授牌一次。

第四章 示范企业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企业名录及发展情况将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门户网站公布。

第十三条 示范企业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上一年度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情况通过其所在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产业技术创新方面,对示范企业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本办法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对合格的示范企业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撤销称号、发布有关公告并摘牌。

第十六条 对已经认定的示范企业,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批复文件、称号外,暂停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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