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印章主要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这三个,根据相关规定需要到工商、公安、开户银行备案或预留印鉴。公司也可以根据需要刻制税务章、报关章、内部使用的部门章等。
有一种说法,认为公司公章的效力要大于财务专用章,而财务专用章的效力又要大于合同专用章等其他印章,这主要是公司从自己使用的角度所做的分类,在法律效力上,公司各类印章一般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印章是公司意愿表示的表现形式而非意愿表示本身,公司印章是否发生预期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印章的载体是否体现了公司的意愿。之所以强调这一点,是因为在国内市场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延续了公章(印章)至上这一解放后政治体制的思维模式或运作模式(其实现在党政机关仍然是这种模式),在这一模式下,公章即代表了公司意愿,从现行有关公司印章的备案等要求可以看出这一模式的影响力惯性。
简单举几个经常会碰到的情形:1、伪造印章。如果经鉴定与工商、公安备案的印鉴不一致,一般可认定无法代表公司意愿,也就是公司无需对此负责。但是,如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有签字(不是签章),一般会推定对公司有约束力;如果与相同的交易对象有类似交易并已履行完毕(典型如之前的合同、对账等),也会推定对公司有约束力。
2、错用印章。内部印章对外使用,如人力章、行政章对外签订合同。印章类型错误使用,如对账单上加盖税务章,劳动合同加盖财务章。一般情形下仅有印章不发生效力,但如盖章的同时有经办人签字,则是否对公司生效取决于该经办人是否为代理人或合同指定的特定经办人。
3、分公司印章的效力。根据公司法,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产生的责任由公司承担,其地位类似于公司的内设机构。但分公司与普通内设机构因公司法的特殊规定而产生不同的后果,如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纠纷中的被告,而内设部门就不行。公司的事务加盖分公司的印章,一般会对公司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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