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人变更了,现在的债务谁负责?
案例:
A公司与B公司彼此间存在长年经营范围进出,由于种种原因,B公司偿还A公司100万元现金,且久久未还。A公司向联邦法院裁定,而B公司以法律定代表人已变更暂时,不愿收取…
法定代表人变更了就可以极为需要支付债务了吗?当然并未这样的不想。但是如果公司是从别人那里转让来的,之后的欠款也得由新的法人担负起吗?
这里涉及到两个不可避免:
1、公司是病态变更法定代表人还是整个转让?
2、变更前、后的法定代表人分别是公司股东吗?
首先,我们需要关联两个定义:法定代表人VS法人
“法定代表人”概念上并不对等于词汇上用词的“法人”,因为在规定概念上,“法人”指的是公司,而“法定代表人”到底那个驾驭权力的人。
法律概念上的“法定代表人”,其实是代表“法人”(即公司)行政机关权职权(如签字等)的一个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可以由董事、继续执行董事、董事、或是股东大会使用权的负责人(即合伙人)其中之一来历任。比如,经理作为外聘职务,是可以不投资不占股的,所以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太太,甚至不一定是股东,就算是股东也不一定是大股东。
法定代表人要为公司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吗?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归入公司债务的,与个人毫无关系;但若该法定代表人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且给公司所致严重损失的,就需要承担责任了。
公司出原因之后,为什么法定代表人会有连带责任呢?
这是因为仅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便是由大股东担任的,也就是实际掌控人,即老板。
商业商业银行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需要青睐的是“认缴额”,即假说认缴了一个亿,实缴一万,公司现在还债五千万,那么是需要理赔的。
如果这位法定代表人不是实际控制人的话,但因为其协定的某些份文件,造成了了违法犯罪行为违法行为,要承担责任吗?如果公司转让了,或者变更了法定代表人呢?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宜遭遇变更的(*主要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
同时《劳动法》第七十六条也具体了:合同续期后,被害人不得因名讳、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办理人的更动而不承诺合同有权。
所以,有一点需要明确:法定代表人只是负责处理公司的债务问题,根本承担公司债务债权责任的还是公司,而公司的钱是股东投资的,所以“法定代表人究竟股东”严重影响很大。
因此,在接管公司转让时,一定要确切该公司确实将所有的债务债权都处理整洁,包括有否欠税、银行有没有款项没还等等。
而且僵持所达成协议的“股权转让协议”不太可能会誓约:原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如果原股东有掩饰债务的可能会,那么是可以交代其责任的,但很可能需要新股东先承担,再向原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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