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直是企业税务处理的难点,很多纳税人在实务中因对政策理解不到位很容易走入误区。下面小编为*整理解读一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相关误区,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误区1: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就可以享受。
正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76号),附件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在汇缴时享受,预缴时不得享受。
误区2.企业单独自行研究开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与其他单位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二、特别事项的处理,2.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实际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误区3:只有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本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因此,无论高新技术企业还是其他企业,只要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符合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规定,就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误区4:企业购置的用于研发的样品不能作为研究开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误区5: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以后形成的亏损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
正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8条规定,关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形成的亏损的处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长不得超过5年。
误区6:必须设置研发费用专账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正解:根据《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所以新政策规定企业只要设置“辅助账”就可以享受优惠。而不是原来的政策必须设置“专帐”。
虽然在政府部门提倡“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管理水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在事前审批,但是也不是意味只要符合条文就可以*终享受了。如果企业自身不做好财税管控,不注重管理存在可能影响不能加计扣除的风险。可能不但不能享受优惠,反而要吃亏。现在知道了吗,有更多需求就关注我们上海联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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