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公司注册成立前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联贝财务02022-03-15 08:12:160

【议题】

1、我企事业现阶段仍未注册,名称未明确,引发的相关筹设费用在向对方缴交发票时,如何个人资料单位名称?若名称与之后注册的不不一,如何处理?欠款总额能否收取?

宝山公司注册设立前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

2、解释控股调派技术人员成立构建新公司的筹备组,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筹备组支付,挂在母公司的进出账,待新公司成立后还清。后因种种原因不会成立新公司了,该以外有价证券款项如何处理?可以有效转变成母公司的在此期间费用还是必需通过坏账核销程序?如果必须通过坏账核销程序,必需股东权益严重损失验收吗?

【谜题】

1、新企业所得关税对建校期从未详细恰当的明确。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审批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涉及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铅字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扣除同比和自然人费用的汇兑损益和借贷等经费。

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一般而言是指企业获得《名称先行备案申请》上加注的年份。宝山公司注册成立之日为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日期,这个时代发生的费用限制作为开办费税前扣除。但取得的发票上名称必须是《名称预先核准通报书》上注明的公司名称。如果发票上名称与后来注册公司的名称不一致,除非尽可能发放必要可信论据,结论两个公司为同一公司,通常不能税前扣除。

2、母公司抽调人员成立筹建组,该筹建组的工作意在明确为成立新公司,那与筹建组发生的相关费用,应仅限于与母公司生产经营隐含的费用,不能较长时间申报税前扣除。因新公司成立当即成形的往来坏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出通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决算发[2009]88号)相关规定确定能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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