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 国营企业所得税是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并直接调节企业利益的一个关键性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国有企业不征所得税,而实行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制度。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一)生产经营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品流通业、金融业、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服务业,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部门确认的其他营利事业取得的合法所得;还包括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他行业的企业,以及一些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开展多种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合法经营所得。
(二)其他所得
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股息、利息、租金、转让各类资产收益、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此外,纳税人按照章程规定解散或破产,以及其他原因宣布终止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作为征税对象的我国企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既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也包括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这是符合所得税制国际规范的。因为。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各类企业、单位,属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法人实体。亦属于我国的居民纳税人。
根据国际税收惯例,一国居民纳税人对本国政府负有全面纳税义务。即应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向本国政府缴纳所得税。对于我国纳税人的国外分支机构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总机构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予以抵免,以避免双重征税,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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