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纳税,并可凭进货发票进行税款抵扣;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纳税,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税,连同销售价款一并向买方收取(不进行税款抵扣),然后上缴税务机关。
增值税税率包括: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出口适用零税率。就日常征管来看,实际只有前两档税率。税率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基本税率17%,适用于除实行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所有货物及应税劳务。
(二)低税率13%,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出台后,国家陆续对一些货物的税率由17%调整为13%。主要包括:
(1)农业产品;
(2)经简单加工的粮食制品;
(3)金属矿采选产品和非金属矿采选产品(但原油、人造原油、井矿盐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
(三)适用零税率的货物是指报关出口的货物,包括:
1、报关出境的货物;
2、输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和保税区的货物。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货物,如原油、柴油、援外物资和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目前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铜基合金和白金等)除外。
在此需特别指出的是,零税率和免税是两个迥然不同的概念。免税是指国家对特定纳税人的某一商品或劳务在特定环节(期间)免征全部税款;而零税率的确切含义是指国家在这一环节是要征税的,只是税率非常非常的低,趋近于零,故以零表示,称为零税率。也正因为出口环节实行零税率(即国家征税),所以,按照增值税的一般原理,以前各环节缴纳的增值税税款在出口环节都可以通过税额抵扣,申请出口退税。而对于免税品,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一般是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也正因为如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依照条例的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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