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初创阶段,由于各股东对各自对公司的投入和贡献难以正确评估,因此虽有心按照试点投入来权衡股权比例,但不愿只得以出资比例未能确定股权比例。
但是,不同股东对公司的投入和贡献的差异随着时间的流逝越来越呈现出,如果无视这种差异继续恢复原有的出资比例来架构公司股权,后会为公司以后的身体健康发展埋下相当大的阻碍。
怎么办呢?这时必须调整衡定股权。
对于没有议定并经工商分级注册的股权比例结构,其调整方法有如下:
一、在出资协议中婚约各种资本性要素的费率方案并据此调整股比
初创股东投资公司时,不仅投入了资金,更重要的是,他们会将自己的订货渠道、渠道等资源;管理经验、开发能力和融资能力等这些对于公司发展更具重大影响的要素耕耘投入公司。
这些要素在投入初创企业时虽多于价值,但是他们却与其他资本性要素一样无论如何具有价值,而这些要素的价值无论如何可以根据市场上种类或类似于的要素的价格推定而出。比如:股东除投入资金大部份,还同时在公司无薪或月薪历任,但同等职权的工作岗位薪金却有着规范的市场价格;股东携带给公司免费使用的资源,如销售渠道、核心技术等,这些若按市场行情,完全可以大致核算出其使用价格。
但上述这些具有价值的资源(含人力资源)并不一定由于公司初创过后资金紧张等原因,而由股东无偿或低价提供者给公司使用,这才使得公司在初创期凝聚了丰富的压舱石,为公司的发展巩固了基础。
从公平交易的角度讲,这些未收费或未货款付费的资源使用,相当于公司对股东的债务。只要这种负债经各股东保持一致确认其核算方法和数额,年内可变成调整股权比例的实际依据。
操作时要注目将股东有权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折抵股权(债转股)以及债权推导期间等事宜载入章程。
二、在出资协议和章程中确定股东再继续退出的股比调整方法
断言公司发展以4年星期。只有当各股东在各自岗位上为公司牺牲和奉献,公司才能按照预想发展发展壮大,原定的股权或许会有价值,即股权发育。若某一股东中途离任,势必对公司的预定发展计划书引起影响和一落千丈,为此,股东可在*时间约定其按出资比例行使的股权应相应扣减,被扣减之外由其他创始股东按比例象征性买入。
比如,某一股东工作2年后,觉得前途心灰意冷就离职另谋高就,这时,其原本享有的股权就应相应扣减一半,这部分被扣减的股权由其他股东以原始出资额或其他约定价格回购。
三、法律的协调性处理
《证券交易》的规定,可以作为出资的财物还包括固定汇率、铜器、知识产权、用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 股东不得以义务、金融机构、自然人出生日期、品牌价值、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支付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直接以股东在公司的无薪任职抵作出资的,可能存在被认定为劳务出资而归到违反,从而无法调整股权比例的几率。
为此,需要将前述的无薪任职转化为债权模式,并以债转股的手段构建股权比例调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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