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总是服装店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今年6月份刘总把200万元资金归属公司账户,归属于国有土地国资委的本质,但是不做持股处理。
会计师处理一
送出刘总200万元赠给款:
借:存款200万元
贷:投资公积200万元
提醒:凡合同、协议互不侵犯作为增资(还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扣除企业的年收入贸易额,没有人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二
收到刘总200万元赠与款:
借:银行存款2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200万元
提醒:企业接管股东划入股票,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判案效用计入收入总额,推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参看一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2014年第2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原因的公告》: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给资产、集团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继续本企业的股权,总投资),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断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2、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参考二
2014年05月28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的解释:
二、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宜属于企业出现异常遵从股东股权投资性行为,因此,不必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赠予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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