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富余票”话题描绘出,安全性不小。当企业实际上“富余票”时,千万要交代按无票收入做账并申报,万万不用放走开具与实际业务有误的发票。
什么是“富余票”?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会存在大多消费未骗取发票的原因,当企业按实际销售额申报增值税时,企业申报的销售额会大于发票票数金额,由此产生了“富余票”。此现象也为虚开发票提供了三维空间。
这种情况在*中是否很少存在?企业应负有何责任?且听小编不好意思为你以案说法。
利用“富余票”虚开,企业被查
案发前过程:厦门某贸易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工业用店铺。根据厦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供的线索,该企业举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务人员随即对该企业开展检查和,迅速调取该企业相关账簿有价证券等资料,浮动相关论据并约谈企业相关人员。同时税务人员调取该企业相关银行资金交易明细,断定存在细微的资金回港现象。
经过一系列检查确认,该公司在2015-2016年期间低价处理库存回笼资金,因转售方未赎回发票,因此发票产生“富余”。
随后该公司通过中间人吴某,以按比例收取手续费的方式,向多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24份,牵涉到总金额8721411.17元,税负1482638.83元,取得非法额度281908.00元。
税务人员结合检查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该公司在从未实际货柜交易的情况下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200000元,并法办司法机构进行处理。
犯罪案件启示:该案件给企业敲响了一个警钟,面对“富余票”,企业不仅不能凭此想大赚一笔变“穷困”,还会被税务兼理,吃上“牢狱饭”,切莫因小失大,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得不偿失啊!
众所周知,虚开发票是违法行为,严重的还要负当事人。
部分企业法律意识不高,只想着不求小便宜,却没察觉到现在税务机关“大统计数据”手段强盛,加上国民革命军共同不断加强,业务部门间信息提供不断深化,无论你是大企业还是小公司,经营和涉税行为都在相关部门的实时跟踪之下,部门间发起执法“一抓一个准”,难道要为了一点眼前的利益就铤而走险?
如果被查获虚开发票,税务机关可依法对企业收缴各项税收,进行行政处罚和降低纳税信用等级,企业相关人员还有可能被承担责任刑事责任,岂不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政策:很多企业业者或财务人员以为虚开发票指的仅是没有可信性交易就开具的发票,但实际上,属于所列行为之一都是以虚开发票: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作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额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判刑或者拘役,晋升中国人民解放军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剧情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企业要谨记 “票货款”三流赞同
税制神圣不可违反,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应尽的责任。因此,在面对发票情况时,小编提醒:企业要谨记 “票货款”三流一致。应谨记以下几点风险提示:
企业要摒弃虚开发票的决心,严格财务部门全权负责和管理制度,建立起票、货、款三流一致的发票风险内控系统。
第二,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买卖、支付货款和取得发票等业务,确保业务的真实性。
第三,面对“富余票”时,纳税人应自尊守法经营,依法诚信纳税,切莫存侥幸心理,因小失大,决定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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