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是指通过科学技术或者科学发明在新领域中的发展,或者在原有领域中革新似的运作。在界定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基础上,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概念问题可以从2016 年国家修订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来加以界定。因此,在我国,高新技术企业一般是指在国家颁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是知识密集、技术密集的经济实体。
一、申请时间
依据《工作指引》规定,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认定工作开展时间为:3月1日至9月20日。
二、申请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须同时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名的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相关要求办理更名手续。
整体搬迁入沪的外省市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依据《工作指引》的相关要求,申请换发有效期内的本市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申请材料:
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申请企业,统一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填报方式:进入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http://zwdt.sh.gov.cn)中“按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立即办理”->“认定”,使用“法人一证通USB Key”(USB Key中信息须保持)登录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通过网络系统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3.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申请书网上提交,同时打印后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彩色扫描上传至附件—其他证明材料中);
3.2、知识产权相关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已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申报系统可直接识别,企业无须上传证书;新药证书等其他知识产权需上传相关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及缴费收据)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参与制定标准情况等;
科研项目立项证明(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总体情况与四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材料;
3.3、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材料;
3.4、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下同)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研究开发费用会计核算及辅助核算账情况的说明材料;
3.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等);
3.6、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主表及附表)。
对涉密企业,须将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企业严格按照下列标准(相关信息可以参阅所属行业协会的公开信息),选择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研究开发费用以及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
(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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