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否贴花、如何贴花、有哪此税收优惠政策,联贝小编通过此文将其全面的梳理,一网打尽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问题。希望对*有所帮助!
一、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情形: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要缴纳印花税,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计税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国税地字〔1988〕30号)的规定:
1、关于以填开借据方式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贴花问题。目前,各地银行办理信贷业务的手续不够统一,有的只签定合同,有的只填开借据,也有的既签定合同又填开借据。为此法规:凡一项信贷业务既签订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开借据的,只就借款合同按所载借款金额计税贴花;凡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借据所载借款金额计税,在借据上贴花。
2、关于对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法规*高限额,借款人在法规的期限和*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法规的*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在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3、关于对抵押贷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借款方以财产作抵押,与贷款方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属于资金信贷业务,信贷双方应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因借款方无力偿还借款而将抵押财产转移给贷款方,应就双方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
4、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的贴花问题。银行及其金融机构经营的融资租赁业务,是一种以融物方式达到融资目的的业务,实际上是分期偿还的固定资金借贷。因此,对融资租赁合同,可据合同所载的租金总额暂按“借款合同”计税贴花。
5、关于借款合同中既有应税金额又有免税金额的计税贴花问题。有些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中既有应免税的金额,也有应纳税的金额。对这类“混合”借款合同,凡合同中能划分免税金额与应税金额的,只就应税金额计税贴花;不能划分清楚的,应按借款总金额计税贴花。
6、关于对借款方与银团“多头”签订借款合同的贴花问题。在有的信贷业务中,贷方是由若干银行组成的银团,银团各方均承担一定的贷款数额,借款合同由借款方与银团各方共同书立,各执一份合同正本。对这类借款合同,借款方与贷款银团各方应分别在所执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贷金额计税贴花。
7、关于对基建借款中,先签订分合同,后签订总合同的贴花问题。有些基本建设贷款,先按年度用款计划分年签订借款分合同,在*后一年按总概算签订借款总合同,总合同的借款金额中,包括各分合同的借款金额。对这类基建借款合同,应按分合同分别贴花,*后签订的总合同只就借款总额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额后的余额计税贴花。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规定:
1、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哪些单位?
我国的其他金融组织,是指除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以外,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书的单位。
2、对财政部门的拨款改贷款业务中所签订的合同是否贴花?
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凡委托金融单位贷款,金融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借款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3、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是否贴花?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4、何为“银行同业拆借”?在印花税上怎样确定同业拆借合同与非同业拆借合同的界限?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所说的“银行同业拆借”,是指按国家信贷制度规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相互融通短期资金的行为。同业拆借合同不属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
确定同业拆借合同的依据,应以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62号《关于印发<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为准。凡按照规定的同业拆借期限和利率签订的同业拆借合同,不贴印花;凡不符合规定的,应按借款合同贴花。
二、借款合同不(或暂不)征收印花税情形:
1、企业与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包括企业之间签订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借款合同。
2、企业向个人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3、企业或个人与银行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不征收印花税,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
4、财政等部门的拨款改贷款签订的借款合同,凡直接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暂不贴花。
5、对国内银行之间的资金拆借(同业拆借)合同不征收印花税。
6、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不符合规定的话也需要贴花。
三、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情形: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规定:
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十三条规定: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法规,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法规缴纳印花税
四、借款合同几个具体涉税事项:
1、企业之间借款,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银行及其它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按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贴花"。因此,企业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交纳印花税,企业间借款不需要交纳印花税。
注:企业之间、企业与股东或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均不贴花。
2、借款合同的展期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答:根据国税发〔1991〕15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证,按信贷制度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反之不符合规定的则要按规定贴花。
3、借款合同是在什么时间贴花?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应是在合同订立时贴花,而不是合同实际执行时。据了解有部分银行一直是在贷款实际发放时贴花,这是不对的,是与当前的税法规定不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薄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4、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答:针对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贴花全国执行口径不一,有的地方征收,有的地方不征收,涉及这个业务的企业要和当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沟通,按当地税务机关的口径执行。主要是由于印花税的法规定规范滞后,小额贷款合同也属于金额机构范畴,做的就是贷款业务。
5、委托贷款合同签订涉及三方,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该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而受托人与借款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按规定贴花。
6、企业与银行在2017年9月15日签订美元借款合同1000万元,该如何缴纳印花税呢?
答:根据细则第十九条规定,应纳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纳税人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经过查询9月15日美元外汇牌价(中间价)为6.5423,则应纳印花税金额=1000*6.5423*0.05‰=327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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