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可不是注册成功之后就没事了的,还有很多与之相关的项目值得重视,比如说到期之后要续展,还有一定要被使用否则企业就是在为他人制造提出商标撤三申请的契机,那么商标撤三到底是什么意思呢,跟随小编来看看。
撤三即“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的申请。因为商标的核心功能在于使用,未实际投入使用或者连续长时间停止使用的商标占用了有限的商标资源,妨碍了真正有使用意图的人利用商标资源,同时也降低了行政机关管理的效率。因此,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商标是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和维护商业市场公平竞争。
1、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查收商标局寄发的书件
2、商标局收到撤销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将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向商标注册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人提供的注册商标的使用证据后,将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和撤销申请人。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决定书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3、注意事项
申请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及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填写清楚、准确,以便于联系。申请人在提交申请前应查询该撤销商标的注册情况,以该商标的现注册人情况填写《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申请人应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撤销理由中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
申请撤销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注册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需要注意的是申请撤销2014年5月1日前经异议裁定核准注册的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异议裁定公告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申请撤销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当自该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驳回期限届满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驳回期限届满时仍处在驳回复审或者异议程序的,则自行政决定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不管企业是注册商标遇到了阻碍,还是想要将闲置的商标再次利用,都可以通过商标撤三申请的方式来达到目的,并且在专业人员的协助下可以尽早的取得商标使用权,有不懂的问题*好咨询专业的代理机构,而不是自己摸黑前进,那样不但浪费时间更加会导致向错误的方向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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