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务中,我们知道存在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应付利息、应付职工薪酬等账款应付未付的情况,那么此类应付款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如何处理呢?我们通过在汇算清缴过程中常见的两种应付款项来分别说明:
一、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企业所得税法中是如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应税收入。
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建议企业落实“应付款项”的期初期末贷方余额形成原因,对确认为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款项,应确认为其他收入,并入企业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但该部分“应付款项”在以后年度支付时能否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并无明确规定,仅部分地区有明确规定,如:《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大国税函[2009]37号)第七条规定: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超过三年以上),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已经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的应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支付的,可在支付年度税前扣除。超过三年是指合同到期后的下一年度起的连续三年。
二、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实际支付的款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中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小编认为企业在汇缴年度已计提未发放但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对外支付的应付款项,属于汇缴当期的费用,在汇缴年度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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