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是商标申请过程中很常见的一种情况,尤其是如今这个知识产权的社会,任何一项专利一枚商标都是非常的珍贵,再加上近几年商标注册申请量的暴涨,所以商标注册宜早不宜迟。
商标注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起的商标申请被驳回的,可以依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这是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三)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四)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五)交纳商标评审费。符合上述要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该申请。手续不齐备的,退回申请书件限期补办。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分析研究,集体讨论,以委员的多数意见,作终局决定。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成立的,终局决定否定商标局的核驳意见,准予初步审定,刊登《初步审定商标公告》;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的,终局决定维持商标局的核驳意见,不予初步审定,再予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书
2.经申请人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3.提交代理委托书
4.商标使用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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