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联贝财务02021-04-11 08:14:140

根据新更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益税法》及其实施条文,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决定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日前如下:

一、夺得综合所得只能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

取得综合所得且相符下列作法之一的纳税人,应当分管机构办理汇算清缴:

(一)从东侧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益额减除专项收取后的总市值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酬劳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收大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年初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出任、雇佣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国家计委《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需要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打算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件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给、尽情税收八达通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存留日行政院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自行决定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小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客户、合伙企业个人合伙、承包商承租的公司个人以及其他任职生产、经营大型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所列情形:

(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自南部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量化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单月或本季告一段落后15日内,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向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统计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三、取得税率所得,扣缴职责人未扣缴交款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区别于以下情形办理纳税申报:

(一)移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按照本公告*条办理。

(二)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总额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登机(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取得存款、股利、红利所得,遗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遇见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税务机关通告期限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赞同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取得境外所得办理纳税申报的具体规定,另行公告。

五、因侨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抛售。

(一)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年底综合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无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已将办理。

(二)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三)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原因,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四)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出现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资料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申报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七、纳税申报模式

纳税人可以应用于远程办税端、寄出等方式申报,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八、其他有关问题

(一)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当一并报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首次申报或者个人基础信息卷入变动的,还应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本公告涉及的有关表证单书,由国家税务总局标准化制定造型,另行公告。

(二)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需要享受税收协约待遇的,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九、废除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即日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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