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如下:
设立的依据和特征:合伙企业是根据《合伙企业法》、《民法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其一般无法人资格。合伙协议是合伙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是调整合伙关系、规范合伙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处理合伙纠纷的法律基础。而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登记注册,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法律人格: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这一区别有两重意义,第一说明合伙企业只具有相对独立的人格,有限公司具有绝对独立的人格;第二说明合伙企业的财产只具有相对独立性,有限公司的财产具有绝对的独立性。
投资人责任:合伙企业的投资人称为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企业产生的所以债务必须无限承担,这也是合伙企业高收益和高风险成正比的表现。而公司的投资人称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比如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0万,只需要承担500以内的债务就行了。
总结来说,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区别在于设立的依据和特征、法律人格以及投资人责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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