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细节时有发生变异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本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非周一)内拥有关回乡证向原主任财政局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金融机构资料发生变化的,不必自变化之日起15日(非工作日)内到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变更银行讯息手续。纳税人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时应根据变更内容的相同备有如下的资料。
一、公司注册地址变更,先到工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然后到税务办理变更手续。不无需验资报告。
二、海关总署办理营业特许变更,审核的资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新居所使用证明了 ( 产权证或住房购买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住所的同时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 ;
3、股东会提案及章程条文或董事转达;
①决议事宜;
②删减章程相关契约;
③股东收据、签字 ( 自然人 ) ;
4、公司申请登记信函;
5、加盖公司图章的营业执照拷贝复印件。
三、办理税务变更,提交的资料
1、工商执照及工商变更登记复印件;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决议及有关居留;
3、主管税务机关索取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税务名单等);
4、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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