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是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GP)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LP)所组成的合伙。实质上是介于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种企业形式,是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并不是公司。
对有限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处理,一湃认为应该根据有限合伙企业的特点,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
(一)遵循一个规则:所得税“先分后税”
(二)区分两个主体:有限合伙企业本身、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投资主体)
(三)区别各类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
有限合伙企业的所得税处理——“先分后税”
(一)先分后税原则概述
1、合伙企业虽然名为“企业”,但并不是《企业所得税法》调整的纳税主体,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合伙企业虽然不是纳税主体,但作为核算主体,应当先核算出扣除费用后应该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合伙企业取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后,确定应纳税所得进而将“税基”分配到合伙人。
3、分配后,由合伙人缴税。如果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先分后税的具体处理
1、先分
在先分后税原则下,合伙企业取得的收入需在税前分配至合伙企业的各合伙人。
一是关于所分配的的所得范围。根据文件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即:有限合伙企业当年取得的收入,即使没有实际分配,合伙人也应当就该项收入申报缴纳所得税。二是关于分配的方式。根据文件规定,合伙企业分配所得可以依次选择的方式是: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协商确定——按出资比例确定——按合伙人数目平均分配。但需注意: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2、后税
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主体可分为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
(1)法人投资主体的所得税处理
企业法人从合伙企业分得的所得,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税务处理并无特别之处,但在此,一湃提醒以下两点注意事项:
一是企业法人从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收入与企业法人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收入不同,其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之税收优惠。原因在于:《企业所得税法》中所称的居民企业,并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是法人投资主体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该法人投资主体的自身盈利。
(2)自然人投资主体的所得税处理
有限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处理,应当区分GP和LP,分别适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GP: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取得的所得,应当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LP:从有限合伙企业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股息、红利所得(分配所得)以及财产转让所得(退出股权),适用20%税率。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自然人LP适用20%税率的税务处理办法并无明确的规范性件为依据,目前仅限于税务机关内部执行口径和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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