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德里"商标全球注册是指根据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的城市马德里签署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公约》(表列简写"协定")或根据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条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协力试行细则设立的马德里新联盟欧洲委员会两者之间的商标注册制度。
一、商标国际注册 概述
(1)商标申请的整体
法人和自然产值可。
(2)国内申请基础
要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必需不具国内基础条件:
如果企业要申请的国家为协定书成员国,那国内基础申请必须并未可行性报送或注册;
如果企业要申请的国家为议定书成员国,那国内基础申请必须已经立案或初步审定或注册。
(3)定义:《尼斯分类》,即商标注册国际商家和服务分类,与我们中国现行换用的分类是认同的,但在各订定国家进行法理审查时,部份国家的商品分类会有自己的一个确定分成法律。
(4)内容可: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的内容要求与国内基础注册的内容一致,仅限于申领名称和地址、商标几何图形、分类、商品或服务项目。
(5)语言:法文和法语。
(6)计费:包括具体注册费、附带注册费、补给注册费和单独指定规费。这些费用马德里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转入议定书的缔约国有有权根据本国的实际现象不夜间的调整单独指定规费。
(7)申请节省档案
A国际注册通告(简体中文)一份
B国际注册申请书(简写)一份
C申请人身分,详尽地址和关系目的
D营业执照信件一份
E商品/服务国际分类类别及商品或服务(与国内注册不同)
F国内商标注册证(或初步审定公报或受理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G如果通过代理机构,还需《商标代理交由书》;
H商标图样2张(不远大于80mm*80mm),指定颜色的,彩色图样两张;
二、马德里国际申请的基本程序
(1)委托商标代理机构或直接向商标局呈交申请。
(2)商标局向国际局提交申请书,国际局未予备案,主管机关商标国际注册出生证明。
(3)国际局通知指定申请国商标局,指定申请国商标局进行实质审查。协定国需在12个月内审查暂停并通知国际局,议定书成员国是18个月,然后国际局备案后再通知申请人;如果缔约国给予上述回应的,基于异议的驳回也可以超过18个月通知。
(4)如在实质审查程序中碰见公开审查意见或全案驳回事项,则转入单国程序。
三、限期和续展
自国际注册之日起有效期10年。到期后可续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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