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拟名,不能太任性!

联贝财务01970-01-01 08:00:000

有些自然人或者企业,或许觉得商标拟名不是那么重要。也不认真表达出来有关商标法对商标名的规定,就按照自己的点子或者成果随意拟一个名字。结果可能深知被驳回的严重后果。所以,注册商标前,拟名真得没有太高傲。那么,究竟哪些不能成为注册商标名。

1.用本商品的通用名称、绘图、改型拟名的

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型号是被某一从业技术人员联合承认,共同使用的,有的是这一商品差异于其他商品的共有形态。任何人都必要的公司垄断,将通用名称、图形作为商 标使用也可能受损同行业其他从业者的权利,有悖于公平主张。由于这些徽章本身更加很强区别不同公司的功用,不过当这些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被 某一经营者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商品,而且通过使用使商品足够将其标志的商品与其他同种商品相区别,则应当认为其已取得了确定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例 如,“PDA”本来是笔记本电脑程式的通用名称,当某一掌上电脑的生产者将其作为商标用于自己的产品,通过使用,当它完全可以与相同商品的“商务通”、“风云人物”、“快译通”区别开来时,就可以认为具有了可辨认性,依现行法律可以获得注册。当然,“PDA”在当时法律说明严禁将商品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的问题 下获得注册,并非是由于它通过使用获得了可识别性,而完全是由于商标部门机构的审查部门不明了“PDA”为掌上电脑通用名称而发生的“事故”过度。不必指 出,这类商标即使获得注册,商标权人也行使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该通用名称,因为它本来就是“公共个人财产”。

注册商标拟名,不能太任性!

2.几乎直接反驳商品的速率、主要原材料、功能、功用、重量、总数及其他不同之处的

禁止直接以表示商品特征的字体、图形做商标,其理由与前述禁止以本商品通用名称、图形作商标是一样的。须指出的是法律所禁止的仅仅是将“直接”表示商品的 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标志,而“间接”表示或说明了商品某些特征的标志,则没有人禁止之列,因为以间接表示或暗示商品某些特征 的标志过分可能是具有显著特征的商标。即使是直接标示商品特点的标志,经过使用某种程度可以取得显著特征,例如,用于面包等肉类的“蒙牛”商标,尽管它直接 暗示了商品的原料及产自,但经由长期、大范围的使用,已取得了非常显著的特征和可识别性。类似的商标在2001年更改商标法在此之前欲获得注册的,会遭遇重 重困难。但按照修改后的《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则可较不易地获得立案注册。

3.依赖显著特征的

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本是申请注册商标的务实条件,如果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不具有识别性,便不能获得注册,但是经过试产,在商标与商品互相创建起紧密联系,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的,可获得注册。

综上所述,您对商标起名的不洁可能无法有了一个大致相同的了解。足够大学本科知识,还是要咨询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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