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通天地与新产品夺取"IPHONE"商标权一案,苹果上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判决计算出来的公布辨识,在新通天地与苹果争夺"IPHONE"商标权一案中,苹果败诉,意味著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取得“IPHONE”第18类商标权分属。
概述整个案件:
未能结果:
北京市高院确凿证据不足:驳回上诉,维系维持原判。
爆炸事件分水岭:
2002年10月18日,苹果公司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第3339849号“IPHONE”商标,批准后年份为2013年1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的国际区分第9类集成电路驱动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 2007年9月29日,新通天地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第6304198号“IPHONE”商标申请,申请在国际分类第18类仿皮、剪刀、钱包、小皮夹、皮制木桩地等商品上使用。 对于这样的结果,代理此案的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表示,北京高院的这一犯规,回避了苹果公司转让“IPHONE”商标的垄断表达意见。被弱小获胜爆出多年的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终获得了经营自主权。
事件经过:
在*初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陈诉中,苹果相信,“IPHONE”商标在第9类移动传真商品上已经取得较高的人气和显著性,应当被认定为享誉商标。但法院给出的裁定书声称,苹果公司用已验证其商标知名度的证据显示的商标使用时间仍然都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后来,不可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苹果公司的商标已成为社会公众熟识,成为驰名商标。
虽然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在手机等商品上有较高的知名度,但以现在的证据无法认定苹果公司的“IPHONE”商标已驰名,一般公众不易将被异议商标与苹果公司相紧密联系而负面影响其商业利益。
这样的结果也许是苹果不能接受,随后他们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北京高院指出,在商标异议复审行政案件中,认定引证商标是否是驰名,一般应当以被异议商标申请月底的状态不尽相同,并且要学科专业考虑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悉环境因素、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商标宣扬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等因素。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7年9月29日,而苹果公司对其“IPHONE”商标提交的使用证据大多转变成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后,而且根据苹果公司的陈述,被异议商标于2007年6月才问世,并于2009年10月才在中国大陆市场官方销售,因此,苹果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IPHONE”商标于被异议商标申请前超越驰名程度。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有权律规定。
北京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明了,适用法律判断,上诉程序合法,主管机关应予维持。苹果公司上诉理由欠缺事实及正当性,对其上诉请求不肯支持。
为此,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为一个小编,听到这个赤果果的案例之后,马上就给老板打了电话,
我语重心长的跟我们老板说,老板呐,我们可要长甜品,我们现在把我们的商标都注册了吧,我们万不可为了省小钱未来吃大亏啊,还有那个,正好,我有个同学在联贝工作,我们找他帮我们做,又快又好,商标注册只要800块。现在他们的网站还能领抽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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