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未及时享受是否可以追溯扣除

联贝财务02023-07-28 20:30:010

企业之前年度再次发生的国有资产巨大损失,因各种原因难以在发生今年清楚量度并付清缴纳的,如何处理?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净利润扣除管理制度>的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构所述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位于实际资产损失,呈文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失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经常出现争议性而未能马上扣除的资产损失、因负起国家政策性可执行而产生加计扣除未及时享受是否可以追溯扣除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认定不确定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复后可合适加长。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利息,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为由抵扣,低落抵扣的,向之前年度递延抵扣。

第二问:恐怖片业界今年遭遇疫情负面影响太大,回答对于企业发生亏损的,有延长结转时数的规定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者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的规定,对电影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多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电影行业企业不限电影制作、发行和播映等企业,不仅限于通过网站、电信服务网、播送电视频道网等个人信息网络传遍电影的企业。你企事业如完全符合信息规定的条件,对于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第三问: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八达通的是否可以追溯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报》(财税〔2015〕119号)规定:“五、管理事项及征管要求

4.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承担备案手续,追溯期限*长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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