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分配?
根据(财税〔2008〕159号)规定,应按照以下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3)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4)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简单来说,分配规则按以下顺序优先选择:1合伙协议约定比例——2合伙人协商比例——3出资比例——4合伙人平均。
特别提醒大家: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四、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根据(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相关要求,合伙企业的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按照规定对职工薪酬、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特殊支出项目进行调整,而后得出的金额才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而这里的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相当于为合伙企业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涉及调整项目较少。
如果遇到企业所得税中存在税会差异的项目(如罚款、公允价值变动)在合伙企业调整中未做规定,建议和税务局沟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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