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也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合伙企业取得分红如何交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在财税〔2019〕8号文出台之前,根据(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个人合伙人取得股息红利,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于多层合伙架构下所得性质能否连续穿透,财税〔2019〕8号文应用而生。
只有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 部门令第39 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 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才有资格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因合伙企业不属于居民企业,所以,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红利,法人合伙人按规定比例计算部分,原则上不属于法人合伙人直接对外投资,不适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规定。
该收入属于间接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先分后税”的原则,应当并入企业所得,依据不同的纳税人类型,分别适用25%、15%(高新技术企业)、10%(非居民企业)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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