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八个热点问题

联贝财务02023-08-08 19:02:460

想到企业支出税,但是对企业所得税估值列出的项目和扣除的符合多少并不是很了解。

一、工资薪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以及厂矿福利费扣除疑虑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一)企业“有效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会议、管理层、薪酬委员会或者相关管理的机构颁布的工资薪金新制度规定实际分发给职员的工资薪金;

(二)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费率、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商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多达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之外,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测量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财政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缴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呈请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二、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关税实施法例》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础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木工职工支付的不洁公共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必要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企业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担任或者雇用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三、借款费用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为添置、建造固定资产、产权和超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低于延后可销售完全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此后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前提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四、利息支出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经营者银行间利息支出、企业经批覆发行货币的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全境、废除查账征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倡导至省市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六、经营范围招待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三高不得超过今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企业在建设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坚持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八条规定,对专注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一家、实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分红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数目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七、金额和业务宣传费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文),对于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涵盖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发生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17〕41号)

八、公益业务赠送给支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收益总额12%范围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

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有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合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捐助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本条专指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违法行为赢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本条所称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中央集权簿记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企业当年发生及在此之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企业当年年度利润总额的12%。

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七月起计算*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履行。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2016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可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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