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产业在信息产业中占有非常高的比重,其在世界各国经济发展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国际社会高度重视知识经济与信息技术的今天,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有利的法律措施。中国也将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软件著作权,但市场上盗版的现象仍然十分猖獗。
如,北京希望电脑公司以北京达因家用电脑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百盛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因这两家公司对其公司UCDOSV3.1软件侵权起诉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查明,希望公司系希望汉字系统UCDOSV3.1的著作权人,自1994年8月15日起,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该软件享有著作权。1995年11月21日达因公司在百盛购物中心销售康柏7110电脑一台,并向买方提供了微机保证书及百盛公司的商品销售发票,同时达因公司销售人员向机内现场装入了UCDOSV3.1.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希望公司系UCDOSV3.1软件的著作权人,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达因公司作为专业的电脑经销商,其销售人员应当明知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复制并随机附送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软件。达因公司销售人员实施的复制并随机附送UCDOSV3.1的行为均已构成对希望公司软件著作权的侵害,达因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百盛公司与达因公司合作销售计算机商品,双方有着经营上的共同利益,并且百盛公司为装有侵权软件的计算机商品开具了销售发票,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应与达因公司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依照《著作权法》第53条,《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30条第(六)、(七)项之规定,判决达因公司、百盛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在《中国计算机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希望公司人民币合计293000元。由此可见,在我国软件侵权的行为还是十分普遍的,加强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势在必行。
某知名软件厂商表示,中国软件产业发展面临的*大障碍是软件盗版。软件产品、技术的应用和研发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整个IT行业的发展进度,对社会经济的方方面面都有大影响。软件厂商在新产品开发和现有产品维护、升级的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正版软件的销售是厂商收回成本、不断创新、为用户提供持续服务的保证。可以想见,如果不严厉打击盗版软件的行为,软件厂商投入高额的研发、生产、销售等成本将无法收回,也就大大影响了软件厂商不断创新以及提供服务的能力。这对软件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利用各种可能的方式来保护计算机软件成为一种必要。
在软件的发展史上,各国都根据本国的情况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管理上进行对软件的保护。一方面计算机软件本身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另一方面计算机软件又是智力成果,无论从哪个角度看计算机软件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从世界范围来看,如果没有各国对软件的法律保护,软件产业也就不会有今天如此惊人的发展。通过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既可以使软件企业尽快公开自己的技术成果,使之成为社会的财富,又可以从利益上刺激软件企业开发更多更有价值的软件。据国家版权局统计,我国软件登记数量从2000年的500多件迅速提高到2006年的23000多件,2010年突破了80000件。我国软件产业的产值由2001年的750亿元跃升到2010年的13000亿元,增长了十几倍。
作为我国基础性、先导性和战略性产业,软件产业是信息化建设的核心。我国高度重视软件产业的健康发展,中国自1991年起逐步制订一套全国性的法规体系,保护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而且加入了保护著作权的国际条约。上述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条例])。中国 也加入了《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这些公约在中国完全有效。
2001年以来,国家版权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积极推进政府机关和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严厉打击非法预装计算机软件等软件侵权盗版行为。根据2001年新修改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终用户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盗版软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赋予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了合理使用范围。因此,任何进入著作权人的权利范围并不在合理使用之内的行为都是对著作权的侵害。
著作权法特别把计算机软件列为受保护的作品。软件条例更进一步规定受保护的范围。中国法律目前规定国内和国外的软件都受到同等的保护。如果外国的作品是由伯尔尼公约成员国的公民或居民创作的或者作品是首次在这些国家或在这些国家和其他国家同时发表的,这些作品在中国受到保护。外国的计算机程序被视为文学作 品,受到保护,无需在中国的任何机关登记。保护期自首次发表日期起计五十年。除了民事处罚外,中国还对著作权的侵犯者实施刑事处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计算机软件的案件,可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知识经济社会到来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计算机软件业的兴起。中国的软件业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侵犯计算机软件的各种违法现象也愈演愈烈,非法复制、盗用计算机软件已经从刚开始的个别行为发展成为现在的规模行为,中国软件著作权保护任重道远。为此,我们要在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给软件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保护软件企业的健康发展。使中国的IT产业与国际接轨,将信息产业发展到一个更新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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