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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法》,在中国北部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负责任,公司以其全部国有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依据公司法规定正式成立的公司无法附上“有限责任公司”或“子公司”牌匾;依据其他法律成立的企业不得加注“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有限公司的鲜明特性在于,建起了公司债务与股东个人遗产的财产强制政治体制,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担保擅自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高于其出资额的大部份承担责任。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方面秘密组织媒介,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突出特点是所有人也可以开有限责任公司了,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适用公司法对有限公司的一般规定外,其特殊规定在于:
1、一个自然人需要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允许;
2、自然人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无限制;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营业执照中须注明为自然人独资或法人独资;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须设立股东会,股东拒绝由股东将签署后的书面信息备置公司只需;
5、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须每个律师株式会社年度员额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四、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怪物与劣势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陷阱在于:上会原因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属性,已自身财产中国政府债务承担责任即可,无需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股东想反对承担连带责任,须成佛有罪,即股东须断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身财产相脱离,否则即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优势在于:对股东而言,只要是清廉清廉经营,可以股东有可能承担连带责任理由为产品获取一占有率外的维护,改善了与客户合作开发的可能性;对客户而言,只要是股东不能自证清白,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为客户汲取了一份保障,提高了客户债权重复使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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