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常常会须要设立象征处,但是对于代表处还有不少人不太可信,现在联贝的小编来给*参考一下设立外资代表处的详述原因。
一、代表处经营范围
境外企业的代表处,又叫外国企业在华代表处代表处。*开始代表处的经营范围不该在向登记本部审核的信息中写清楚,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证明后(特殊产业需审批),按照规定该经营范围将需要在常驻代表的机构证明文件上登记。因此外国企业的代表处必需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专注公益活动。一般而言,外企的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南部从事非适当经营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的金融业务内的策反、产品大力推广、产品招商引资、交流等业务活动。
二、代表处设立程序
根据《关于大多外国(境内)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采取直接登记的请示》,自 2004年7月1日起,除特殊行业企业外,外国企业设立代表处实行直接工商登记。设立外国企业代表处,可接洽我处代理申办程序。
三、注册外企代表处必需文件
1. 外企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信(销毁)
该申请信应该简短介绍该外企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同时申请信还应当订明所提交的文件名单。如果外国企业忽视需向审批机关备有任何其它样本,应在其申请信中说明。申请信应当简明扼要,不能包含下列主要数据:
(1) 该外国公司的情况及其在中国境内的经营活动;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3) 常驻代表机构的手段;
(4) 从事的业务范围;
(5) 总裁代表的姓氏;
(6) 常驻代表机构的驻在期限;
(7) 常驻代表机构的地址。
申请信应当使用阐述申请的外国企业的信头纸。
希望以上的介绍能够给*引起一定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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