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尼斯世界纪录诉奇瑞商标侵权,一审被判赔偿212万

联贝财务02021-11-04 20:08:160

近日,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公司诉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安徽奇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有了宣判结果,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奇瑞公司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决奇瑞公司除停止使用相关侵权标识、广告用语外,还需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共计212万元人民币。总部位于英国的吉尼斯公司成立于上世纪50年代,其出版的《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在纪录认证方面享有盛名,吉尼斯公司的“吉尼斯世界纪录”等也拥有较高知名度。吉尼斯公司称,奇瑞公司自2014年在佛山等国内多个城市举办了多场名为“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的大型商业活动,并在官方网站及第三方网站均发布了有关此活动的宣传推广信息。其中,活动现场和媒体宣传都大量使用了与吉尼斯公司企业字号及注册商标相同的“吉尼斯”“”等标识。此外,奇瑞公司广告宣传中还使用了“曾经,奇瑞公司以自主汽车为中国屡创吉尼斯世界纪录。今天,全新奇瑞艾瑞泽7和奇瑞特技车队一起,再次代表中国挑战世界!”等广告语。可见,奇瑞公司知晓吉尼斯公司的商标及商业价值,也体现了涉案巡演同以往吉尼斯公司开展或授权开展的挑战性活动性质相同,从使用方式、使用目的、使用效果上说,奇瑞公司对吉尼斯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为商标性使用。因此吉尼斯公司认为,奇瑞公司擅自将其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用于挑战世界纪录的商业巡演活动,与吉尼斯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并且涉嫌虚假宣传,其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发送律师函和多次投诉均无果的情况下,吉尼斯公司于去年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起诉讼,要求奇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万元。面对着吉尼斯公司的控诉,奇瑞公司认为吉尼斯在我国早已被作为世界之*或纪录的代名词而被广泛认知和普遍使用,涉案巡演活动中的挑战吉尼斯等,是取其世界之*、纪录之含义,并非将吉尼斯等作为区别服务来源的商标进行使用,这并不构成商标侵权。

此外,奇瑞公司还强调,涉案巡演活动的核心目的在于展示车辆性能,现场突出标示了“奇瑞”等汽车商标,因此相关公众并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同时,奇瑞公司还指出吉尼斯公司的企业名称为“ ”,但“吉尼斯”或“”均非其企业名称,因此认为吉尼斯所主张的中文“吉尼斯”为其企业字号并没有依据。涉案活动对“吉尼斯”等词的使用是对被诉侵权标识在通用化范围内的合理使用,不是商标性或企业名称化使用,故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奇瑞公司在广东佛山等16个城市的“奇瑞艾瑞泽挑战吉尼斯中国巡演”活动,及其官方网站和“奇瑞在线”网站实施了被诉侵权标识行为,“奇瑞在线”网站还发布了被诉侵权广告用语。奇瑞公司行为不构成正当使用,侵犯了吉尼斯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奇瑞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宣称其多次代表中国创造吉尼斯世界纪录,但却未能举证证明,已构成虚假宣传。*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奇瑞公司立即停止在巡演活动及相关网站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和广告用语,同时需在汽车之家网站及《汽车杂志》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吉尼斯公司经济损失212万元。据悉,对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奇瑞公司一方表示不服。目前奇瑞公司已经提起上诉,案件现已移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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