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现象下的税收征收管理尊严,进一步惩戒恶劣涉税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史上更为严厉的税收“黑名单”制度来了,那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措施》,即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54号公告,也就是我们平常说的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这次新修订的“黑名单”制度,有三个方面相较即使如此更为严厉,一是关于案件符合的修改:
1、修改逃避追诉欠税标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办法》将逃避追缴欠税纳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的标准由“欠缴利息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修改为“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2、将走逃(失联)企业纳入公布范围。为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实行措施,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地方政府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
3、延长公布时限《国家发展改革委机关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指导赞同》(发改办财金﹝2018﹞424号)规定“牵涉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为与其保持良好一致,并进一步增强惩戒效果,《办法》将公布时限由2年延长为3年。
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藏匿、擅自收缴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欺诈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占今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10万元以上的;
(三)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四) 以暴力、阻碍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主要用途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六) 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邮票、伪造、变造发票,非法装配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八)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
(九)其他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对税收违法“黑名单”应当主要公布哪些信息?
(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交由人或者经法院裁判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名讳、同性恋及身份证号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下同),经法院裁判确定的承担直接责任的财务人员、帮派成员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
(二)对自然人,公布其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
(三)主要违法事实;
(四)走逃(失联)情况;
(五)限于的相关法律依据;
(六)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七)实施检查的单位;
(八)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负有直接责任的涉税工程技术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以及直接责任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等。
对税收违法“黑名单”企业有哪些联合惩戒措施?
被列入税收黑名单的当事人除了被公布违法案件信息外,还将受到34个部门28项联合惩戒措施。主要惩戒措施都有以下几种: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全面实施)》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谨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子类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依法审核办理退税;
4、缩减纳税评估持续时间,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群体,减少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涉事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降至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采购、夺得荣誉、必要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阻止出境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被判鞭刑,执行离职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老板。
四、金融融资授信参照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鼓励征信机构依法发现并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引导商业银行、证券现货经营机构、雇主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汇率原则,将重大税收违法信息作为对当事人提供金融服务的举足强弱参考。
五、禁止之外高消费行为
对有义务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长椅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公寓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六、向社会公示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管理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九、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社区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依法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需求部分经营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进行限制的重要参考:
1、发起设立或参股各类集团管理机构或私募基金等;
2、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设立及变更出售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3、股票发行上市、重组上市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
十二、限制人寿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1、在进行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资质审核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2、在审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的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十三、禁止出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依规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五、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其发行企业债券;依法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十六、依法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依法予以限制。
十七、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税务总局在搜索引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收到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
十九、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十、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买卖活动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十一、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二十二、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零售业禁入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十三、撤销荣誉称号,推迟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适时撤销重大税收违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税收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二十四、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分会实行预警、行业内通报谴责、公开谴责、不予准许、劝退等
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议定书和职业道德准则,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解密。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关系,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二十五、强化外币管理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属于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企业,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
二十六、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相关人员,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
二十七、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已获得认证证书的,暂停或撤销相应的认证证书。
二十八、其他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企业被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后,信用如何修复?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退。
偷税、欠税案件的当事人,在公布前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被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只将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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