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考生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屏幕主张申请,经提出申请评审审理通过,发给《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完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打伤或者5个工作日内重复使用得悉申请人不能通鉴的全部材料(推论份文件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媒介的,当场进行应该明令登记的*终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所需对申请材料的实际内容可进行查证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主管机关告知书》,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第三步: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领到《开店执照》。
创立分公司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组成人签定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拆下印章);
2、公司签署的《自行决定代表或者携手代为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回乡证递交(本人撕毁),应标注详细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特权、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拷贝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活动场所使用证明:自有财产审批产权证复印件;专营木屋提交租赁协议销毁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拿到房产证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的酒店、餐馆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出任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管理规范和国务院决定规定才会在登记前国务院许可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许可证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少于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以上各项未标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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